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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26日,海淀检方对利用“滴滴打车”软件进行刷单套现诈骗的常某提起公诉,该案系互联网打车软件出现后国内第一例刷单诈骗案件。据悉,按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嫌疑人常某可能获刑6个月。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P2P服务平台不断涌现,但部分平台技术手段和监管能力有限,出现了不少刷单行为,具体“套路”即为用户与服务提供者为同一人,通过提交虚假订单的手法,变相骗取平台为服务者提供的补贴。殊不知在这些套路背后隐藏着刑事法律风险:
1、刷单行为本身足以构成犯罪
虚假订单无疑是典型的诈骗手段,其骗取的是平台提供的补贴款,只要达到数额较大的门槛,即构成该罪。虽说刷单补贴每一单的数额不多,但积少成多,再加之团伙作案是累计总额,不知不觉中就可能达到立案标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提供刷单套路也可能触犯刑律
海淀检察院曾在网络搜索“刷单软件”、“刷单教程”,发现不少网页提供相关软件的下载,有的网页直接贴出刷单教程,教授刷单步骤。对于这些提供刷单软件和刷单教程,提供刷单账户的人,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如果技术提供者明知行为人要从事诈骗行为还提供技术知识的支持,则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若未与具体行为人沟通联络,不知道具体的行为人是否要实施诈骗行为,但此技术或方法若仅为“诈骗”所用,那么公开此类技术或提供此类技术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传授犯罪方法罪。
3、一时糊涂被套路进去了如何“抢救”
其实有不少刷单者或出于对法律的无知或抱有侥幸心理,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是十分有限的,那么因为一时糊涂被套路进去了,是否还能“抢救”。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因此,若刷单刚达数额较大标准的,只要积极悔罪赔偿,争取谅解,完全可以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目前的刷单呈区域化,团伙化的趋势,服务中介平台需要加强技术监管和法律打击并重,以维护自身权益。
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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